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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有哪些新规实施?你知道几条?

[发布时间:2015-03-09 18:19:41 阅读次数:1352次]

     2015年3月1日,有很多税收新规开始执行。除了昨天小编介绍的“普通发票网上申领系统升级”,你还知道哪几条?让小编带大家数数吧!


1、《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正式实施;
2、厦门国税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启动;
3、《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实施;


【一】91项税收优惠业务改为事后备案类
2015-03-03 厦门国税微宣传 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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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月1日开始,《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即纳税服务规范2.0版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将更加规范,纳税人办事也将更加方便。《规范》2.0版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4个服务规范。

其中,《规范》2.0版进一步进行了简政放权,明确11项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4项其他事项资格认定适用备案制度,也就是说,纳税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获得的税务认定事项达到15个,占36项税务认定规范的42%。

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批准类改为事后备案类,并有90项税收优惠业务由核准类改为事后备案类。

如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等部分服务事项,昨起也无需再报送资料,税务机关将直接从信息系统中提取。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覆盖面将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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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去年3月开始,厦门国税局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先后推出6类35项措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仍将深入开展,将分批推出4类11项便民办税措施,进一步提升办税效率,减轻办税负担。

其中,今年将开发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判定小微企业并计算优惠金额功能。只要小微企业进行相应的网络登记,该系统将自动为小微企业进行“对号入座”,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100%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市国税局还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发展。


 
【三】纳税信用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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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3月1日起,将按照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资产状况、纳税信用等级、内部风险控制等将企业分四类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简化管理手续,退税审批时间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管理实行无差别化管理,企业无论信誉好坏、规模大小、经营时间长短,都“一视同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税占比较大的信誉高、税法遵从度高的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而审核无风险和低风险的退税也耗费了大量人力精力。

  新办法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每个类别都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一类出口企业需要符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相关规定的情形等条件。

  2014年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11329亿元,增长7.7%。2015年,税务总局除出台该办法以外,还将通过下放行政审批等举措,有效促进外贸出口 便利化,将退税时间缩短到20个工作日以内。实施分类管理后,改变了过去无差别化管理“一人生病、众人吃药”的弊端,总体上提高了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提 升税务部门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来源:新华网】



【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都改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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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新法与十年前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对比,为大家总结出以下五大变化:

明确设立、变更登记应当日办理
(1)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由“应及时发放”变为“应当日办理并发放”;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由“应予以受理”变为“应当日办理”,并且由“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为“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执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代码”变为“纳税人识别号”,规定其编码标准,并明确纳税人识别号的****性。

取消税务登记证与外管证的审核制
(1)税务登记证、外管证由“核发”变为“发放”;
(2)取消“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规定。

取消2项临时登记
(1)取消了“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规定;
(2)取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规定。

修改3项法律责任
(1)取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法律责任”规定;
(2)取消“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规定;
(3)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义务登记的由“2000元以下”变为“1000以下”。

【来源:浙江财税12366】




【五】企业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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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务院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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